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同意書

長榮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規定,向客戶告知下列事項,敬請 台端詳閱:

  1. 蒐集之目的:
    1. 對客戶進行行銷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O四O)。
    2. 對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O九O)。
    3.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及與調查(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一四八)。
    4. 統計與研究分析(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為一五七)。
    5. 本公司將藉由交易之過程及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來蒐集客戶個人資料。
  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本公司執行業務蒐集的客戶個人資料包括
    1. 客戶之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法定個人資料類別項目編號為 C001辨識個人者)。
    2. 客戶之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資訊(法定個人資料類別項目編號為C002辨識財務者)。
    3. 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之特定目的所蒐集之個人各項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客戶後續與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3.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或本公司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利用對象及方式:客戶之個人資料蒐集除客戶管理之檢索查詢外,亦將利用於辨識身份、行銷等。例示如下:
    1. 交易行為:客戶與本公司進行交易時,關於商品配送、價金給付、回覆客戶之詢問、本公司對客戶之詢問、相關售後服務及其他遂行交易所必要之業務。
    2. 行銷:透過書面、電子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提供與服務有關之資訊。
    3. 回覆客戶之詢問:針對客戶透過書面、電子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話、傳真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連絡方式向本公司所提出之詢問進行回覆。
    4. 其他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4. 客戶就個人資料之權利:
    客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對本公司行使以下權利:
    1. 客戶得向本公司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客戶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
    3. 客戶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5. 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客戶若選擇不提供或提供不完全時,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的作業,致無法提供客戶完善之服務。以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應告知客戶事項內容,如有更新,更新內容請詳見本公司網站(www.egsc.com.tw)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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